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請繳交照片一式2張,規格如下:直4.5公分,橫3.5公分(2吋光面白色背景彩色照片)6個月內所拍攝之脫帽、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之正面半身,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及合成照片【亦即與內政部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相同規格】,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請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 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三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並附繳影本乙份。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役齡男子(年滿十九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當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等證明)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第十三號及第十五號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
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倘父母婚姻狀況不存在者,應檢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持照人因更改中文姓名、外文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換新護照(更改中文姓名、出生日期或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繳交戶籍謄本乙份)。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翻譯者、外文別名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換發新照須延用舊照英文姓名。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辦事處辦理;或向外交部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 舊護照效期不足一年者,始可換照。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託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四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五個工作天。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北局本部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三至五樓
總機暨語音專線
電話:(02)23432888(20線) 傳真:(02)23432968~70
公務護照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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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查詢專線
電話:(02)23432807、(02)23432808 傳真:(02)2343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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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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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中辦事處
(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
地址:台中市黎明路2段503號1樓(廉明樓)
電話:(04)22510799 傳真:(04)22510700
局本部及各辦事處櫃檯服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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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03)398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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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高雄辦事處
地址: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2樓
電話:(07)2110605 傳真:(07)2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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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六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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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中華民國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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